昨天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省高院认为,莫焕晶想通过放火再救火,以博得感激再次借款,有故意放火的犯罪意图。多次使用的手机,搜索有关打火机燃烧、爆炸,家中窗帘起火以及火灾原因、火灾刑事责任等关键词信息,有放火预谋。同时故意用打火机点火,引燃书本及客厅窗帘、沙发等易燃物,最终引发严重火灾,属于故意的放火行为。 莫焕晶虽然有拨打过119报警、拿过榔头、向到场保安求救等施救行为,但没有有效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并且在向公安机关反映现场发生火灾的事实时,没有主动承认自己放火。虽然在后续的讯问中,交代了放火犯罪事实,但只能认定有坦白情节,不能称为自首。 另外,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莫焕晶的放火行为是导致本案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 被害人朱小贞在5时11分48秒许拨打120时,说话、呼吸已十分困难,通话期间没能再回答调度员的问询,通话过程中,也没有听到小孩子的声音。由此可以推断朱小贞及其3名子女,在5时12分均已经处于昏迷状态。所以,在消防员初次内攻灭火时,4名被害人生存的可能性已经非常渺茫,消防救援无法阻断这个死亡结果的发生。 而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水压不足,水枪不能有效出水等问题,对火灾所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有一定关联,与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关联。 同时,物业管理的不足,是莫焕晶放火前已经存在的状态,而非莫焕晶实施放火行为后的外力介入因素,不能成为减轻莫焕晶放火罪责的理由。 综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莫焕晶故意在高层住宅内放火,造成四人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其在从事住家保姆期间,在多地多次窃取雇主家中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并罚。莫焕晶对其所犯盗窃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莫焕晶选择于凌晨时分在高层住宅内放火,造成四人死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对所犯放火罪行虽有酌定从轻情节,但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造成的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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