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期的《以案说法》是由“律师来了”签约律师姚祎颖(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家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给大家讲的最近备受关注的“被负债”问题。
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对外举债,究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案件回顾:
男方经常在网上赌博,输了很多钱,但女方并不知情。至东窗事发时,已产生了大量的借款,两人离了婚。离婚后,债权人将两人均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在这个案子中,两被告均为公务员,男方的单位同事和领导也证明男方一直沉溺于网络赌博。当时以男方为被告的案件有20多起,标的达400多万。
一审法院认为,男方以个人名义对外频繁举债,标的数额巨大,已经超出了夫妻日常共同生活的需要。债权人也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判决为男方的个人债务。
后债权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后来,女方向省高院提起了申诉,因为中院的裁判生效意味着她可能面临着接下去的将近20个案件400多万的共同还款责任,这对一个收入一年仅几万的普通公务员来说是一辈子都还不清的天文数字。目前案件还未判决。
律师解说: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类似的案件,债权人起诉时将举债人以及其配偶一起告到法院,而该配偶一方往往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偿还责任。很多还是在离婚后被认定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非但自己的个人财产要被查封执行,有的还为此背负巨债,甚至连基本生活都难保障。
2014年,最高院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进行过(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批复: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今年3月份,最高院专委杜万华法官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中也提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外,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最高院针对江苏省高院的批复和杜万华法官的意见,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依据,但是如果举债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属于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而不仅限于24条所规定的两种。
但是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出台,对夫妻一方对外债务,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还没有一个定论。
我们认为,夫妻一方对外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应当合理分配出借人和借款人配偶的举证责任;如果夫或妻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未用于日常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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