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晨报 此前,张某持填写式欠条、收据各一份前往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还款。余杭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发现,张某提供的欠条、收据与另一起案件中的相关证据一模一样。更奇怪的是,张某与另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徐某、被告王某并不熟悉,但三人之间却又有着数额较大的经济往来。 当法官要求张某、徐某提供资金往来的证据时,二人均无法提供。这样两宗案件,法官会怎样审理呢?记者童江平通讯员余法 相同的欠条背后果然另有隐情 张某提供的欠条内容如下:兹有本人王某向张某借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小写¥45000元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归还日期为2018年5月21日。逾期未能归还的,由借款人承担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 收条内容如下:确认收到上述借条借款45000元整,注明打卡30000元、现金15000元。 正所谓无巧不成书,主审法官在查看证据时发现,张某提供的欠条、收据与法院另一案件当事人徐某提供的欠条和收据一模一样。 在法官的询问下,张某承认自己没给王某打过款,30000元是他朋友徐某代付的,自己已经将45000元还给徐某。然而,在法官的追问下,张某又说他跟徐某不熟,欠条和收据是自己打印的,“20%违约金”这条是起诉时自己填上去的。张某自相矛盾的说法引起了法官的怀疑。 当法官询问徐某相关问题时,徐某竟也声称自己与王某不熟,但确实帮张某给别人打过十几万元的款项,其中就包含本案中涉及到的30000元。徐某所说的这些经济往来没有凭证,也从未给过张某欠条和收据模板。 两个互称不熟的人,多次发生数额较大的经济往来,还没有凭据,这有点反常。在法官的反复追问下,张某终于承认,欠条和收条是徐某提供的,他自己只是复印使用。 法官要求张某提供徐某向王某转款、他向徐某还款以及15000元现金的交付证据,张某均未能提供。张某和徐某在许多问题上讳莫如深,当法官询问二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时,二人均未承认。 原告缺乏足够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会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双方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查。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证据不充分:首先,张某对借条、收条模板来源陈述不诚信;其次,张某虽持有欠条、收条,但借款人姓名等内容都是填充式的;第三,张某自述与王某不熟,系经人介绍相识,如此大额的借款与常理不符合;第四,徐某与张某自称不熟,但徐某为张某的多个借款行为提供资金,助其借钱给他人,也与常理不符。 在法庭指定期限内,张某也未能提交其向徐某还款、徐某向王某打款和15000元现金交付的证据。 综上所述,法官认为,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因所依据的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 该判决宣判后,原告未上诉。 阅读延伸 职业放贷人认定条件 根据浙高法【2018】192号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却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