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司机赔偿医疗费等47万元 案件移送西湖区检察院之前,邓某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但对于赔偿金额的数目,他和洪某家人商谈了几次都没有达成一致,双方也因此一直没有达成和解。 无法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法院量刑是有一定影响的。考虑到邓某毕竟是无心之失,本着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想法,检察官主动联系了司法部门,联合为双方展开调解工作。 经过多次走访沟通、释法说理,开庭前,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邓某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赔偿款项共47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庭上,邓某对于检察官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他说,自己特别后悔,因为一时的疏忽,毁了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自己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鉴于邓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日前,法院作出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为什么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 有读者可能会问:一般开车发生事故,都是交通肇事罪,本案为什么没有定交通肇事罪,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检察官说,就本案而言,这两个罪名的关键区别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道路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都非法律意义上的“道路”。 本案中的钱塘江江堤为禁止车辆(防汛车除外)通行路段,属非公共道路。在非公共道路上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则按《刑法》规定处理,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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