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后 我市查处首例无证行医案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0-06-23 06:58   

杭州日报讯 一人把脉,另两人负责给病人拔罐放血,“师徒”三人自5月中旬开始了“行医之路”。日前,这起无证行医案被杭州市富阳区卫生监督所查处,这也是今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市查处的首例无证行医案件。

6月10日,富阳区卫生监督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银湖街道泗洲村有人涉嫌无证行医。因为地理位置偏僻,执法人员花了不少气力寻找,最终锁定了“行医”窝点:泗洲村白洋溪袁某某养鸡场辅房。

现场检查时,在场的有王某、黄某、江某。其中,江某正在给黄某拔罐。房间内放有一张按摩床,还有使用后的末梢采血针、采血针用笔、酒精,桌上放有拔罐用具,抽屉里藏有未使用的一次性采血针、皮肤针,黑色背包内还装着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针灸针等。房间墙面上贴有“有事请联系138……”和微信支付二维码。

原来,王某是河北人,之前在北京行医看病,经从事汽车装潢的黄某邀请,于5月中旬来到银湖街道泗洲村。在王某的实践性教学指导下,黄某和她丈夫江某学习了拔罐放血。于是,“师徒”三人驻扎此地,开启了“行医”之路。

据王某交代,现场的医疗器械都是他在北京采购,寄到此地的。他主要给江某家里人和附近村民看病,如糖尿病、神经性皮炎、肩周炎等。病人来了以后,王某负责把脉,并在穴位上做记号,再由黄某和江某负责拔罐放血。有时,他也会开中成药,让病人去药店买。

经查实,这个行医点并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执法人员对王某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案件已结案。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记者 柴悦颖 通讯员 徐宁  编辑:张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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