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 老陈和老周是相识多年的朋友。2017年,老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老陈借了10000元,并提供了一个收款的微信账号,老陈爽快地把钱转了过去。2018年,老周再次向老陈开口借500元,老陈觉得借款数额小,就直接把钱转到了之前那个微信号上了。2019年,老周又找到老陈,向他借款10000元。由于老周之前借走的钱还没还,老陈心里有些嘀咕,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还是将10000元转到了老周的支付宝账户上。 实际上,老陈手头也不宽裕,他多次想向老周要钱,但都欲言又止。2019年底,老陈所在的工厂效益不佳,小孩读书急用钱,自家车险也要续费,他终于放下面子向老周催讨借款。可老周一会儿说没钱,一会说再缓缓,始终敷衍,分文不还。万般无奈,老陈将老周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老陈出示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的打印件以及电话录音记录,以此证明老周向其借款20500元的事实。然而,法官却发现,收款的微信账户没有经过实名认证,因此,老陈需要提供另外的证据来证明该微信账户属于老周,但老陈手里并没有这类证据。此外,在老陈提交的电话录音中,老周所说的借款数额与老陈陈述的数额存在矛盾之处,这让电话录音的证明力打了折扣。起诉时,老周又因下落不明,无法亲自到庭作出说明。 看到眼前的情况,老陈及其代理律师意识到证据不足,主动改变了诉讼请求,仅要求老周还款10000元。因支付宝账户是实名认证账户,老陈提供的转账记录可以证明他向老周转账10000元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老陈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老周归还老陈借款10000元。 微信的转账截图不可以当借款凭证吗?承办法官说,这类电子证据可以用,但要注意一些问题。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施行,微信记录被纳入电子数据分类中,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但在诉讼时,考虑到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并非随便的几张微信截图就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进行辅助证明。”法官说,首先,最好能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以便在法庭将聊天内容等向法官出示,如果觉得有必要固定证据,可以选择到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或进行证据保全;其次,应同时提交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其他证据,比如使用终端设备登录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这样既可以证明持有微信记录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又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此外,在微信转账或发送微信红包时,要在聊天中明确对方的身份、款项性质及用途,并在转账附言栏做好备注。 “不过,我们还是建议大家,在进行日常经济往来时,尽量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不要因为碍于情面、嫌麻烦而造成后期不必要的困扰。”法官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