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闻客户端 昨日记者从杭州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庆春路天桥事故中,对肇事单位上海某机械公司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负责人王某某作出罚款1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5月18日22时25分许,马某某驾驶皖SB62**号重型牵引车,装载超高货物盾构机,途径杭州秋涛北路庆春东路口时,撞击到人行天桥东南段钢箱梁引桥(限高4.5米),使该段长33.5米、宽4米钢箱梁掉落,造成正行经该处的两辆浙A号牌轿车被砸及人行天桥、车辆所载盾构机受损的事故。
该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10万元。 事故发生后,各方人员通宵工作,东南段钢箱梁引桥被移走,8个多小时后,秋涛北路庆春东路口解除封路。 5月27日,天桥北侧的两个口子先行开通。被撞的箱体重新购置。8月17日,经过安装、全面检查后,天桥全面开通,恢复通行。 “经调查,在这起事故中,该企业的行为以及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那么,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呢? 对肇事单位上海某机械公司的处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某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事故的发生,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