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3月,王某和大学同学李某合伙开了家饭店(以餐饮公司的名义运营),共投资100万元。其中,李某出资5万元。 饭店实际经营管理等全部由王某负责,起初生意不错,但后来因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再加上菜品单一,导致客流量急剧下降,饭店被迫关门,且对外大量欠款,饭店内的财物也基本被债权人哄抢一空。因未进行年检,餐饮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019年7月,某供应商起诉餐饮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23万元,获法院支持,但申请强制执行后却被告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3月,该供应商以王某、李某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账册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为由,起诉要求王某、李某对23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某认为,自己只是小股东,且5万元出资已到位,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那么,小股东李某是否要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 律师说法: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朱俊律师表示,首先,餐饮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应当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公司被人民法院司法强制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因此,上述案例中,餐饮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应当进行清算。股东若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债权人可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案例中,很明显,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执行董事的王某不仅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启动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也没有履行清点保管公司主要财产和管理好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等义务,应当对餐饮公司的23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后,来说说小股东李某,他是否对餐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提在于“怠于履行义务”。 何为“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规定,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简单来说,虽然李某只是餐饮公司的小股东,且已完成出资,但要避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需要证明自己既不是餐饮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自己从未参与餐饮公司的经营管理。 如果不符合,李某仍要对餐饮公司的23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提醒: 公司倒闭后,有不少经营者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甚至故意假借解散公司之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殊不知,股东仍可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