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晨报讯 (记者 李雪红 通讯员 陶蕾) 日前,区法院审理宣判了一起因小区铁门砸伤儿童引起的纠纷案件。2018年6月的一个下午,七岁的童童放学后独自在小区内玩滑板车,因为刹车不及撞到了坡道尽头的铁门,铁门倒下把童童压伤。因伤势严重,童童先后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直至2018年9月17日才出院,医疗费用前后累计7万余元。 童童一家住的小区比较特殊,是新林公司的家属小区,小区由新林公司管理。事故发生后,童童的父母多次找到新林公司,协商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双方多次协商后仍未达成一致,童童父母便一纸诉状将新林公司告上了余杭法院,希望其承担相应责任。 法庭上,新林公司认为,铁门本身就是因为童童碰撞后才倒下的,童童作为一个刚满七周岁的孩子,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安全问题应由父母监护,其父母放任孩子独自在小区内玩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其次,小区的日常管理职责虽然由新林公司负责,但其除了每月收取4元/户的卫生费用外,并没收取任何物业费用,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小区由新林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小区内铁门年久失修,未得到正常维护,以致铁门脱落造成童童身体损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童童未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在童童放学后疏于照看,未能履行监护职责,且铁门系童童碰撞后倒下,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新林公司对童童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和单位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