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 10月16日晚,钱塘新区某大型超市工作人员在巡查监控时发现,在自助扫码付款出口,有一对男女未将全部商品扫码付款便提货走人。保安随即将这对男女拦下,发现二人的推车中共43件商品,其中有39件未付款,未付款商品价值1000余元。超市当即报警,警方调查后发现,这对男女竟然是“惯犯”。 杨某和幸某系情侣关系,二人就住在超市附近。一次偶然的机会,二人发现超市出口的检查门失效,从该门进出时,未付款商品不会触发警报,于是,二人便耍起了“小聪明”:每次逛超市时,他们都会选好一购物车的商品,然后选择几件便宜商品在自助付款机扫码付款,以显示自己已经付款,掩人耳目;若遇到超市工作人员在身边巡查,他们会先将商品扫码,待工作人员离开后再删除已扫码商品,逃避付款。经查,二人先后作案达11次,仅被查获赃物价值就达4400余元。 杭州经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法院作出判决,杨某、幸某因多次盗窃超市商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数额较大”在浙江省的认定标准为“盗窃数额3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多次盗窃”是指在2年内盗窃3次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