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首席记者 周颖 通讯员 萧司)
案例: 上周,娱乐圈有两件大事引发了广大网友关注:韩国女艺人雪莉自杀、艺人张艺兴名誉权纠纷案一审胜诉。这两起看似不关联的事件,其实都与网络暴力有关。在张艺兴案件中,新浪微博账户“Mickey婵”发布了数条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博文,使用大量低俗恶劣、侮辱性词汇,公然进行人身攻击。 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显著位置持续登载道歉声明十日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张艺兴精神抚慰金及合理支出两万元。 网络暴力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蔓延,它借助网络的虚拟空间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伤害与诬蔑。身处互联网时代,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人,都有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地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那么,遭遇网络暴力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 浙江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波表示,网络暴力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分为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两类。民事侵权主要是指侵犯了《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名誉权”,刑事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中所规定的“侮辱罪”或者“诽谤罪”。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可从以下几方面区分—— 一是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 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事实;民事侵权的侮辱、诽谤行为,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二是行为的对象不同。 侮辱、诽谤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三是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 侮辱、诽谤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行为人善意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不构成诽谤、侮辱罪。 需要着重提醒下,如果在网络上诽谤他人的言论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或者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2年内因诽谤受到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很有可能构成诽谤罪。 律师建议: 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人在网上对你发表、散布各种诽谤或侮辱的言论,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尽快采集证据。可以采取截图或拍摄视频的方式,从证据效力的角度,建议请公证处对证据予以公证。 证据采集完毕后,可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证据,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如果公安机关未立案,受害人可以选择刑事自诉或以民事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遭受网络暴力者,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如微博、微信等运营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发表、散布诽谤或侮辱言论者承担连带责任。 高律师提醒,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对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