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 首席记者 蒋大伟 孙毓 通讯员 余法 顾某与张某,两年前协议离婚。 双方约定,女儿小玉由妻子顾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玉独立生活时止。 今年,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分担小玉的抚养费(考前冲刺辅导费)20万元中的一半。 原来,小玉自小在竹笛演奏方面具备一定的天赋,但文化课成绩一直不理想,唯有参加艺术类高考才能考取理想的大学。 为了支持女儿从艺之路,顾某还卖掉了三套房子。 为了小玉能够通过艺考,顾某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支付了20万元考前冲刺辅导费,希望通过培训让小玉的文化课水平与艺术水平得到强化与提升。 但是很可惜,最后小玉艺考失利。 顾某认为,作为父亲张某理应分担该培训费的一半,即10万元,但张某认为考前冲刺辅导费不属于抚养费,且也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双方争执不下。顾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考前冲刺辅导费不属法定义务范围 张某是否需要承担一半的考前冲刺辅导费?夫妻离婚后,负责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是否有义务支付“考前冲刺辅导费”呢? 离婚后,父母作为法定抚养义务人,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上述费用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必须收取的费用。而本案的考前冲刺辅导费不应理解成父母必须支付的费用,在双方未取得协商一致前,更不能将上述费用作为夫妻一方的强制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额外支付的考前冲刺辅导费不是必要、合理的费用,顾某要求张某给付考前冲刺辅导费10万元的主张,超出了必要的抚养费(教育费)范围。顾某事前亦未与张某就培训事宜达成一致,且张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负担该费用,故法院对顾某要求张某承担该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