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旅游合同纠纷案例
出门旅游是件开心的事情,但总有一些意外情况可能发生——旅游项目、线路和合同上写的不一样怎么办?旅途中意外受伤、死亡,谁来担责?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四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并针对典型的旅游纠纷,给出了相应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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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擅自变更景点、行程
2014年,杭州男子戚某和其他朋友共15人组团参加旅游,由朋友作为代表与旅游公司订立了《境内旅游合同》1份,约定旅游路线为呼伦贝尔满洲里6日游,旅费为7180元。
旅游行程单中注明了具体景点、游览时间等内容,戚某先支付了旅费5700元,后因对旅程不满,一直没有支付余下的费用。
2016年,旅游公司起诉要求戚某支付剩余旅费1480元;对此,戚某提起反诉,以实际行程、返程班机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以及团体中另一团员董的旅游费为5200元为由,请求判令旅游公司返还旅游费500元,并赔偿其减少约定旅游景点、项目的损失1000元。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一审以《境内旅游合同》作为确定团体旅游价款的依据,判令戚某支付旅游款1480元;对其他反诉请求,则参照合同约定,判令旅游公司赔偿戚某景点减少的损失650元。
对一审判决结果,双方均表示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在二审阶段,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一致意见,并当庭履行完毕。
游客有权主张赔偿
法官说,不管游客本人有没有和旅游公司签订合同,已实际参加旅游的团队旅游者,应依据其他团员的旅游合同确定旅游价款。
以戚某为例,他实际参加了旅游,接受了旅游公司提供的旅游服务,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
在团体旅游中,若无特别约定,团体成员应当按通常情形下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所成立的团体旅游性质的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至于旅行社方面,如果擅自变更旅游景点、行程的,旅游者有权主张旅行社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对于约定景点、行程是否减少的问题,举证责任由履行义务一方(即旅游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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