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晨报 讯 (记者 李雪红 通讯员 陶蕾) “对酒当歌,人生几何!”刚刚过去的端午小长假,旅游、聚餐一多,难免要小酌几杯。自“酒驾入刑”以来,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树立起“喝酒不开车、开车找代驾”这一文明理念,但总有那么些心存侥幸、对法律对生命毫无敬畏之心的人,酒后驾车,结果自然也是害人害己。还有一种是一个不留神,没管好自己的车钥匙,被喝上了“冤枉酒”。 日前,李某过生日,邀请了一些朋友吃饭,其中莫某也在场。酒过三巡后,莫某不听众人“酒后不要开车”的劝阻,趁李某不注意,把汽车钥匙偷偷拿走,驾驶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冀A*****号小型轿车扬长而去。 莫某驾驶车子途径塘栖路西界河村路段,正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曹某驾驶的未登记牌电动车发生碰撞,该车向右发生侧翻。莫某、曹某均受伤,其中曹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莫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事故发生时莫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8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后曹某家属将莫某、李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庭上,李某以不知情为由作出辩解。法院经过充分审查,并申请证人王某、张某出庭作证后,最终采信了李某的说法,认定本次交通事故李某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的关系是法官审查的一个重点。如果属于驾驶员与车主不一致,且驾驶员存在无证、饮酒、吸毒等违法行为,那么车主就负有举证义务,需要证明其在出借车辆时驾驶员尚未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否则明知驾驶员存在不宜驾车情形仍出借车辆的,可能与驾驶员共同承担该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所以,借车有风险,各位读者在推杯换盏之际,可要看管好自己的车钥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