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对动物饲养人的行为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所以我认为,虽然国家相关法律对于饲养蜜蜂的范围场所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养蜂的居民在养蜂时应当设身处地考虑自己养蜂的地点和行为是否会给周围邻居带来困扰,甚至是身体健康上的隐患。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 小区业主养蜜蜂,快报前些年曾经报道过两次。 2017年,城西金成花园小区24幢别墅其中一幢的主人,养了二三十箱蜜蜂。 邻居很头痛,蜜蜂主人也不知道怎么处理。后来快报通过向社会征集,联系到浙江省蜂业协会秘书长、浙江大学动科院副教授郑火青,通过友好协商,这些蜜蜂一部分留给浙大做实验,一部分发给山区比较贫困但是又想通过养蜂致富的农户,还有一部分提供给有需要授粉的种植户。 当时到现场处理的城管队员说,目前确实没有法规对居民区养蜂进行处理。 ——2017年4月25日《别墅业主院子里养了二三十箱蜜蜂 每天“嗡嗡嗡嗡……”》 2013年,古荡街道古北社区一位住户养了两箱蜜蜂,小区居民投诉多次,社区上门劝说无用,报了城管和110,还是没有解决。后来蜜蜂主人自行把蜂箱搬走。 当时上门的城管执法人员说,现行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住宅小区不能养蜜蜂,但在小区养蜜蜂肯定不合适。城管队员引用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13年8月24日《古北社区有人养了上万只蜜蜂 住户心慌慌 担心被蜇伤》 桃源春居业主养蜜蜂的事到底怎么处理,我们会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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