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午,杭州警方通报了“7.30”道路交通肇事案的最新调查进展: 发生在杭州文二西路竞舟路口的7·30道路交通肇事案,经警方调查,涉案嫌疑人陈某某穿拖鞋驾驶浙A87T97号小型越野客车上路行驶,行经文一西路竞舟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左侧车轮冲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因操作失误,将油门当刹车使用,致使车辆在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逐步加速至约132公里/小时,车辆在路口南北向红灯状态下通过后,在文二西路竞舟路口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13人受伤及车辆、道路设施等不同程度损坏,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经杭州警方委托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杭州市安康司法鉴定所分别对车辆、车速、涉案嫌疑人驾车时穿的右脚拖鞋鞋底印痕及精神医学和法定能力评定等进行相关鉴定,确认陈某某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专业律师解读最新调查进展通报: 吴婷:“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交通肇事罪类案件。 1.本次事故已经多家鉴定机构鉴定,确实系操作失误导致,排除了车辆制动系统质量问题,对应的奔驰生产商和经销商无须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车辆最高时速达到132公里,在超速的情况下,还违反了红绿灯信号,肇事司机具有双重过错。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3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属于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