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委托的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本人发生效力。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就会涉及到无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认可,通常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但若相对方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则本人可能会承担该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甲公司作为承包商在承建某项目时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合同》,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转包给乙公司,合同中专门约定了乙公司的代理人李某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李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材购销合同》,约定丙公司向该工程供应建材,合同上加盖了甲公司的工程项目部印章。之后,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货款130万元。虽然甲公司主张李某无权代理其签订购销合同,工程项目部印章系李某私刻,但法院最终认定了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对甲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从本质上讲,表见代理也属于无权代理,都是“被”他人擅自代理,但二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除了法律后果之外,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表见代理则需要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具备有权代理之表象。比如被代理人将自己的个人印鉴、空白合同书交给无权代理人,或者代理到期之后未及时撤回授权;二、无权代理并不考虑行为相对人的主观因素,而表见代理则需要相对人在主观上符合善意且无过失。如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不具有相应代理权限,均不构成表见代理。亦即,相对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比如,相对人需要检查代理人的代理手续、代理行为的性质和目的等,以判断该行为是否为被代理人本人的真实意思。 那么,被代理人应当如何避免“被”他人擅自代理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首先,被代理人应当保存好个人印鉴、公司公章等具有授予代理权之表象的形式要素;其次,被代理人在进行授权委托时应当明确授权权限及期限,勿给他人留可乘之机;最后,如果客观上已经发生了“被”擅自代理的事实,被代理人需及时收集能够排除行为相对方善意且无过失的证据,以核实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