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起给3岁儿子存下20万
约好他18岁前谁也不能动
没想到儿子才7岁,钱就被妈妈取走了……
昨天下午2点半,萧山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原告周先生和被告刘女士原来是夫妻,2012年3月离婚。
周先生说,离婚时双方约定,儿子由他抚养,前妻每月给抚养费500元,两人结婚期间有20万存款,全部赠与儿子,孩子未满18周岁前,双方均不得动用。离婚第二天,他们还去湘湖公证处签了《赠与合同》,以儿子名义在银行开了一张五年定期存单,到期自动转存。在公证处,两人再次确认:除非儿子有必要支出,且征得双方同意,否则任何人不得动用存款和收益。存单由刘女士保管。
去年12月,周先生偶然查看存单,发现半年前钱已被前妻全部取走,还销了户。
电话联系不上前妻,周先生就告到法院,要求返还20万元和利息。
法院调查发现,刘女士2016年6月取走5万元,不久又存回去,6月24日,这笔钱一次性全部取走。
周先生说前妻家做生意,这几年状况不太好,在外面欠下很多债,他怀疑钱被拿去还债了。
刘女士人在外地,昨天没有参加庭审,法官通过电话和她进行了沟通。
“钱是我取的,但我也有苦衷,我也是为儿子好。”刘女士说,前夫离婚不久就再婚了,跟现任妻子又生了一个儿子,她对他不放心,想把钱换个地方自己保管,“他是搞金融的,儿子户口又在他那里,他想挂失销户取钱,不是很容易?”
周先生反驳,前妻是在找借口。自己开庭前和她沟通多次,起初她不肯拿钱,后来才说,现在没钱,能不能分期还。
法官也在电话里劝说了刘女士,后来她同意分几次归还。
法官说,很多人觉得,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权支配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但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账户里的钱归其本人所有,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为孩子的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刘女士这样做是对孩子财产权的侵犯,如果拒不返还,还可能触犯刑法,要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