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布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水平,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4部门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意见》自7月1日起施行,为2019年工作定下了目标: 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慢性病病种数量不少于12种。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或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到参保所在统筹区指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买慢性病病种相关药品。 全面建立和运行医保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服务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将覆盖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中,哪些慢性病被纳入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可享受多少比例的医疗报销?小布带你了解~ 覆盖12种慢性病 省定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包括: 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12种常见慢性病。 各设区市结合本地慢性病特点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可自行增补常见慢性病病种。 提高保障水平 将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治疗扩大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指定药店。 基层门诊慢性病医疗报销比例不低于60%(其中,肺结核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基层设置起付线的,原则上不高于300元,实行按年累计计算。 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待遇水平,由各设区市结合基金承受能力确定。 城乡居民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慢性病可在居住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相关政策按参保地执行。 指定药店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可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执行。 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按照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确定全省统一的医保慢性病常用药品范围。 各设区市增补的慢性病病种,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药品范围,并报省医保局备案。 推进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结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