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安排 (一)托管服务时间。小学校内托管服务时间原则上为下午放学后至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下班时间。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明确。 (二)托管服务对象。小学校内托管服务对象范围为放学后家长接送有困难、托管有需求的小学生。各地托管服务对象一般应按“家长申请、班级初审、学校核准、统筹安排”的机制确定。 (三)组班和人员配备。校内托管服务,根据实际人数组班,人数较少的可以跨班级跨年级统筹组班,每个托管班应至少安排一名教职工负责管理服务。 (四)托管服务活动内容。校内托管服务以学生自主活动为主,主要是组织学生在校园内自主阅读、课后作业、体育锻炼、社团活动等。学校面向全体学生的拓展性课程活动和部分学生参加的校艺术队、体育队等不属于校内托管服务范畴。 管理运行机制 (一)政府指导,属地管理。 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担负起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的统筹管理职责,发改(价格)、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共同做好校内托管服务政策制定、指导管理工作。 (二)学校主体,加强合作。 校内托管服务实施主体是学校。各学校要结合实际,积极作为,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校内开展托管服务工作,事先要充分征求家长意见,主动向家长告知准入条件、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鼓励学校返聘退休教师,招募学生家长、社区志愿者等担任义工,一起参与托管服务工作。 (三)合理分担,规范收费。 校内托管服务必须始终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各地可根据实际建立政府购买、适度财政专项补助、合理增加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适当收取托管服务费等相结合的成本分担机制,确保托管服务正常运行。托管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发改(价格)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提出意见,报地方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发改委、教育厅备查。省发改、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托管服务收费的指导。校内托管服务费可使用财政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用于托管服务等开支。 (四)教工参与,合理取酬。 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保证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前提下,参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各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在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学校开展托管服务的时间、学生数以及当地公办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对参与托管服务的学校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学校把托管服务工作纳入教师绩效考核范围,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托管服务的教职工,根据额外增加的工作量给予适当倾斜。发放教职工托管服务工作报酬的经费单列管理。具体由各地人力社保、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操作细则。 (五)落实责任,保障安全。 切实完善学校托管服务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托管服务人员责任,加强对师生、工作人员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措施。切实做到托管服务有人监管,活动有安全措施,进出有统一组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全面落实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等;引导家长自愿为参加校内托管的学生投保学生平安保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