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回应!电动自行车浙江新政 你关心的问题有答案了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8-12-13 08:22   

电动自行车是不少小伙伴出门常用的交通工具。11月27日,浙江举行了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及过渡期有关工作安排新闻发布会,引起广泛关注。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来了,我的车有没有超标?“限速25码加脚踏功能”的设置要求合不合理?不符合国标的旧车能否回收?对于小伙伴们留言提出的问题,浙江发布联系省经信厅、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请他们对这些问题给予回应~

如何认识新国标?

新国标车必须具有3C证书,在浙江省销售需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公告》可在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等网站查询。

对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浙江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

三年后会不会有电动自行车回收方案?

按照过渡期管理办法,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并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可申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照,三年后可继续使用;超标电动车可申领备案牌照,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报废车辆可折价置换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怎么处理?

根据过渡期管理办法,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消费者可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包括已经在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报废车辆可折价置换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登记上牌点可关注当地公安部门的公告。

若车辆合格证等材料丢失,需到销售商或生产企业获取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

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后的3年使用期内,车辆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并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刚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了,可以退换吗?

根据过渡期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保留脚踏板功能有必要吗?

国家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GB17761-1999和GB17761-2018标准中对脚踏骑行能力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新国标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因此电动自行车必须有脚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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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发布  作者: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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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不是电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必须有资质的企业才能生产,要符合相关标准及通过3C认证,按照机动车要求上牌等才能上路使用。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的,按机动车管理。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生产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产品必须取得3C认证和工信部公告目录才可销售、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