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我们也从沈先生方面进行了确认,沈先生的回复是,本来对返回厂家维修没有意见,可是临近年关,亲朋好友前来拜年,缺少彩电缺乏喜气洋洋的节日气氛。为此他提出在维修期间商家给予提供样机或备用机方便过渡的要求,商家却表示无法提供,而且因技术人员过年放假,彩电维修进程也肯定延缓,但是商家对上述情况均置之不理。为此,沈先生因刚买的彩电出现故障而问题又没得到解决而感到气恼不已,他认为,根据‘保修期内维修两次可换货处理’规定,商家应该进行退换处理。” 经调解 商家愿为消费者退换新彩电 对此,余杭区消保委物流消保分会的工作人员表示:“依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虽然沈先生所购买的彩电经过两次维修,但是出于同一问题,且确切地说并未开始维修,所以显然不符合上述更换或者退货的规定。同时针对商家两次的维修情况,物流消保分会指出,商家的售后服务确实存在瑕疵,且并未关注消费者的权益。” “考虑到当时正临近春节,我们希望双方妥善处置纠纷,祥和过好年。在物流消保分会的组织下,双方进行了再次协商,商家也认识到了因年底职员陆续回家造成了工作上的欠缺,同意为消费者退换处理,并尽快为沈先生的新彩电进行安装。对此调解结果,沈先生表示非常满意。”余杭区消保委物流消保分会的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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