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各方再起冲突,我就本次意外中几名跑友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分析:根据之前派出所的调查及几名跑友的描述,当晚聚会过程中,未存在刻意劝酒等行为,小蔡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白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伤害,结合法院的判例,小蔡本人应当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责。并劝导小蔡家属提出理性的诉求。在反复的协调下,小蔡家属与6名跑友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但未料,6名跑友之间起了冲突。 高某提出,自己当晚并未饮酒,也没劝酒,小蔡由陈某护送,自己对小蔡在车里过夜一事不知情,不能与他们均等划分责任。其他跑友也都表示,均等划分责任不合理。陈某委屈地表示,因为自己没喝酒,大家商议让自己送小蔡,结果出了事情。小蔡家属看着几名跑友起了冲突,情绪变得激动起来。眼看场面陷入失控,我马上把跑友请到另一间调解室,厘清他们内部责任。 案结: 达成协议,娘舅依法析理妥善化解纠纷 我对几名跑友耐心劝解:首先,陈某护送小蔡是共同商议的结果,但陈某将醉酒状态的小蔡独留在车里过夜,属于没有尽到完全照顾的义务,在几名跑友中过错程度相对较大。其次,高某在本次聚会中,未参与饮酒,参考法院的判例,过错程度相对较轻。最后,其他4名跑友均参与饮酒,均等划分责任。听了我的解释,陈某虽然不太能接受,但愿意按照法律进行赔偿。责任厘清后,各方就此达成协议,纠纷妥善解决。 老娘舅说法: 关于酒后出事,同桌饮酒者是否应担责的话题屡见不鲜,本栏目也就此曾出过几期栏目,对这个话题的结论,是肯定的。本案相较于以往纠纷的不同在于,同桌饮酒者的责任分摊不一,陈某承担了较多责任,而高某责任则相对较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本纠纷,小蔡饮酒行为是导致小蔡猝死的诱因,同桌饮酒的几名跑友已构成了共同过失;而陈某将小蔡带走,却未尽到完全照顾的义务,是导致小蔡死亡的间接原因,因此陈某承担较大比重的责任,以此为基础进行相对公平的裁量,最后达成了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