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 案例: 好端端停在路边停车位上的进口跑车,居然无辜被撞,瞬间半个车头“消失”!近日,萧山的小陈(化名)在饭店就餐时,点的菜还没上,就眼睁睁看着自己的爱车遭此“劫难”。 事后经交警定责,撞车的驾驶员范女士负全责。“这是我2019年6月买的进口跑车,平日爱护有加,买来到现在从没发生过事故。”小陈表示,由于这辆车是进口车,国内配件少,车子整整修了一个月。修理完成后,维修技师告诉他,由于伤到了发动机和大梁,车子的二手价值要比正常车子低5万元左右。为此,他找到范女士,要求她赔偿除了维修费之外的车辆贬值金额5万元及在修车期间的租车费用8000元。 律师说法: 小陈的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浙江勤捷律师事务所的高波律师做出了解答。 小陈主张的机动车贬值赔偿,一般不会获得支持。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已经修理完毕的车辆只有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才酌情予以赔偿。小陈的车子已正常使用一年,就贬值损失这块得到法院支持的概率很小。 至于小陈向范女士主张租车费用,一般法院综合考量车辆价值和使用用途综合确认。实践中,200—300元每日的租车费用一般能得到支持。 那么,这笔租车费用能否由范女士的保险公司承担呢?小陈因案涉车辆维修期间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系间接损失,不进入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赔偿范畴(但商业险免除保险责任应由保险公司予以举证),又因范女士对案涉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故应由范女士自己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