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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岁女孩骑车上路致人十级伤残 援助律师巧用调解化解邻里纠葛
2020-03-25 07:56:22杭州网

萧山日报 我国道路交通法规有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然而在现实中,由于一些孩子和家长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骑车上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对各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件糟心事。

九岁女孩骑车撞伤邻居

全家被起诉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暑假的一个下午,正在上班的王女士接到了婆婆打来的电话,说自己九岁的女儿倩倩(化名)闯大祸了,把王女士惊出一身冷汗。原来,倩倩和同伴在家门口的马路上骑自行车玩耍,不小心撞到了骑着自行车下班的同村的刘阿姨。刘阿姨今年五十多岁,被撞后一下子没站稳就摔倒在地上,一下子站不起来。倩倩奶奶跟在后面不远处,看到小孩闯祸了,赶紧打电话给儿媳王女士,又叫来邻居把刘阿姨送到了医院。经检查,刘阿姨椎体骨折,需要马上住院治疗。王女士一家垫付了数万元医疗费,但刘阿姨的病情一时未见好转。在住院期间,刘阿姨与王女士两家也协商过赔偿问题,但未能达成一致。刘阿姨出院后,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刘阿姨因该起事故造成了十级伤残。之后,刘阿姨委托律师将王女士一家三口起诉到了法院。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王女士感到十分焦虑,不知如何是好。在他人的引导下,王女士到了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案情,查清了王女士的家庭经济情况,给王女士办理了法律援助相关手续,并将案件指派给徐律师办理。

律师详析案情积极协商

不伤邻里感情巧化纠纷

在与王女士的交谈中,徐律师了解到,王女士一家并非不愿意赔偿,事实上王女士已经支付了此前刘阿姨的全部医疗费用,也多次去医院看望刘阿姨。只是刘阿姨考虑到伤情对今后生活的影响,提出了较高的赔偿金额,王女士一家难以承受。

徐律师考虑到王女士、刘阿姨两家本是同村邻居,此前双方并无过节,今后也要继续在村里生活,且事故本身是一场意外,并非孩子有意为之,认为协商解决更为合适。一旦法院开庭后,双方进入激烈地抗辩,会伤了邻里感情。

在法院调解室调解员的组织下,徐律师陪同王女士夫妇与刘阿姨进行了一次心平气和的调解。双方就事论事,也试着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去看这个问题。经过徐律师的耐心解说分析情况,双方对立的关系也明显缓和。协商过程中,王女士还提出了事故是女儿意外撞人,刘阿姨却要把他们夫妻一并起诉,这样对他们以后会造成不好的影响。通过徐律师的耐心释法说理,王女士逐渐明白了监护人责任的法律规定。但是王女士也提出来,如果一下子要拿出那么多钱,他们也是无力承受。经过律师与调解员的多番努力,王女士与刘阿姨达成了一致的赔偿协议,刘阿姨答应去掉原先起诉中不合理的赔偿请求,同时答应王女士一家可以分期支付赔偿款,协议签订后该纠纷系一次性解决,以后双方不再以该纠纷提出其他要求。至此,这起9岁女孩骑车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终于圆满结案。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事情简单、责任明确,原被告双方没有其他纠纷。法院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沟通环境后,经过律师的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既解决了纠纷,又避免伤害邻里之情,更节省了司法成本,使得事情有了一个完美的解决。

《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侵权案件审判程序中,法院会向原告释明增列未成年侵权人为共同被告,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生效文书中判令未成年侵权人在本人财产中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即可依次启动对未成年侵权人及其监护人的财产查控、处分,使未成年侵权人在本人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若经查控、处分财产措施仍不能满足执行完毕条件,则可待侵权人成年后依申请对其重启执行程序,无须另行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来源:萧山日报    作者:通讯员 徐沁雅 赵源    编辑:郑海云    责任编辑:方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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