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讯 目前,一些老旧小区存在着建筑物墙面风化、内部道路“乱停车”等问题,留下了不少安全隐患。近日,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发生在老小区内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促使各方冰释前嫌。
墙砖“从天而降” 楼下汽车“遭殃” 幸福小区(化名)是城区一个比较老的小区。去年7月25日上午,小区居民俞某从外面回到小区,发现车位已满,便将车停在了邻居孙某家的墙下。傍晚外出时,俞某却发现汽车天窗被外墙脱落的一块墙砖砸破了。 看着心爱的小轿车被砸,俞某马上打通了物业公司的电话,并报了警。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场后,向俞某表示公司投保过公众责任险,并马上通知了保险公司来到现场。经保险公司勘查,确定俞某的车辆损失为5.3万元。 此后,俞某相继与孙某、保险公司、物业公司沟通,希望几家能赔偿她的车辆损失费用。但是,谁也不愿意为这次事故“买单”。孙某认为当天风大,俞某的遭遇是“天降横祸”,虽然是自己房子外的外墙墙砖砸到了俞某的车辆,但外墙属于公用部分,跟自己没有关系。保险公司表示,俞某的车辆未停在小区划定的停车位上,且不能提交停车缴费的凭证,属于拒赔范围。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已经尽到日常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保障义务,且提前帮业主投保公众责任险,不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今年3月2日,俞某将孙某、物业公司、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物业公司赔偿损失5.3万元,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法官释法明理厘清各方责任 为明晰该起案件的事故责任,该案承办法官特地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3月16日下午,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到法院参加调解。 调解一开始,各方当事人仍旧坚持自行协商时的观点,没人愿意让步。法官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点,耐心地阐释了相关法律规定。首先,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上载明,小区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公用设施部分。而该起事故中发生脱落的外墙属于公共设施,应该归业主共有。如果有追究建筑物所有人的责任,不应该只起诉孙某。其次,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警示、维修的义务,作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当然,考虑到物业公司已经为业主购买了公众责任险,如果不是俞某将车辆停在非停车位的位置,保险公司就不会拒绝赔付。因此,不管是物业公司还是俞某,都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听了法官的解释,调解僵局逐渐破解。俞某认为法官说的确实有道理,承认本人存在一定过错,不应该在小区里乱停车。俞某表示愿意分担损失,并当场申请撤回对孙某和保险公司的起诉。物业公司则表示今后会加强对小区外墙等建筑物的巡查和维护。 最终,俞某和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物业公司承担损失的56.6%,俞某自身承担损失的43.4%。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结合本案,涉案小区属于老旧小区,小区内停车位划分不足、建筑物老旧脱落现象难以避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法官建议,如果公共建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全体业主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侵权事实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分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建筑物的管理人,应当履行相应的检修、维护义务,发生事故后,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