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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40多万却买来一台“展示车”?买家要求退一赔三!法院这样判!
2020-03-16 15:55:45杭州网

杭+新闻讯 2019年3月30日,杭州的秦女士在某4S店里订购了一辆新车。喜提新车本该是件值得高兴的事,可接下来发生的两件事情却让秦女士的心里起了疙瘩。

秦女士记得,提车当天,她要求4S店提供《用户手册》《保修卡》《PDI检测报告》等材料,但4S店却说“要过几天”。直到十多天后,秦女士才拿到《用户手册》《保修卡》《PDI检测报告》等材料。

另外,提车当天,秦女士看见她所购的车辆就摆在店内的展厅里。后来,她越想越不对劲,向4S店求证,对方承认该车确实曾在展厅短暂摆放过。

“买车的时候为什么没人告诉我?我要的是一辆新车,展示过的车不符合我的要求!”一气之下,秦女士以4S店故意隐瞒案涉车辆系展车,以及未能在交车当日交付《用户手册》《保修卡》《PDI检测报告》等行为已构成欺诈为由,起诉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下城法院审理后认为,《用户手册》等为4S店履行交车义务时需要附随交付的资料,对这类随车文件的交付属于从给付义务,4S店未按约及时交付,虽构成违约,但提车后,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秦女士,迟延交付上述资料的行为并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足以据此撤销合同。

另经法庭调查,案涉车辆不属于生产商专供展示的车辆。待售车辆在销售过程中,在展厅供不特定消费者对车子的外观、内饰等进行实车观察和体验,这样的短期展示并不会对车辆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被他人实质使用过的车辆,仍然属于合同所约定的新车。

因此,4S店不构成欺诈,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综上,法院认为,原告秦女的起诉请求缺乏依据。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4S店的行为尚未达到欺诈的程度,但其未如实披露曾将涉案车辆在展厅展示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选择仍有一定影响,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下城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违约行为、车价及对原告消费心理受损的补偿等因素,酌情判定4S店向秦女士赔偿3万元。案件经二审后维持原判。

案件判决后,下城法院也向涉案4S店发送了《关于加强机动车销售合规管理的司法建议》,要求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恪尽如实告知义务,销售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全面告知消费者可能影响其人身健康、安全、财产利益的重要信息,同时除口头告知消费者外,还应尽量以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

来源:杭+新闻    作者:通讯员 夏法 记者 王艳颖    编辑:张翟    责任编辑:方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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