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 记者 程潇龙 通讯员 郑悦慧 李秧 近日,温州瑞安市人民法院对“4.13”醉驾案件作出正式判决。 驾驶人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而当时坐在副驾驶位上车主巢某,也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本案也是瑞安首起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案件。 今年4月12日晚上,李某(男,24岁,河南永城人)和巢某(女,26岁,河南永城人)两人,与朋友一同在瑞安市安阳街道某饭店饮酒,直至13日凌晨准备离开。 随后,李某向巢某借宝马车开开。 巢某在明知李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宝马轿车交给对方驾驶,而自己也坐在了副驾驶位上。 凌晨1时55分,当车子途经万松东路与拱瑞山路路口时,因车速过快,与一辆人力货运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 三轮车驾驶人受伤,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不久,民警在事故现场附近的一家宾馆找到李某和巢某。 两人的身上,带有明显的酒气。 经抽取血样检测,肇事者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 mg/ml,已构成醉驾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醉驾机动车在道路上严重超速,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而车主巢某明知李某已饮酒,仍将自己的宝马轿车提供给李某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终,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了解,这是温州瑞安市法院审判的首例以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李某亦有危险驾驶行为)追究同车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