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 记者 郭婧 自己有困难时朋友慷慨借了9万元,法院判其还钱后迟迟不还,还长期外逃当了“老赖”,明明拿到150多万元的拆迁款,却要求打入父亲账户,进行财产转移。有什么办法让他付出应有的代价呢? 衢州的梁先生向法院提起自诉,起诉曾经的朋友吴某某犯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终,吴某某的亲属替他还了12万元(含利息),但本人仍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公诉与自诉并行,严惩拒执犯罪”为主题,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的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和吴某某一样,杭州西湖区的张某某,也是在得到拆迁款安置款后,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支付顾某某、黄某某售房款182万元及利息。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后,两人向西湖法院提起自诉,西湖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什么是自诉呢?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犯罪案件有两大类型,一类是公诉案件,一类是自诉案件。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受理、审判的诉讼活动。而自诉则是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直接受理、审判的诉讼活动。” 2015年7月,为破解执行难,围剿拒执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之前的单一公诉模式创新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 2018年7月,浙江公检法三家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规定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控告,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审查立案,最长不超过30日。超过30日公安机关没有答复或者不予接受控告材料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今年1至9月,全省法院新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501件583人,其中自诉案件98件,占比19.6%,是去年同期的两倍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