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前三季新收涉嫌拒执罪案件501件 自诉案件98件 比去年同期翻一倍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9-10-15 07:32   

每日商报讯(通讯员 高媛萱 记者 骆静怡)明明有能力偿还,对方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公安机关又不立案。面对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有其他途径解决吗?有,通过自诉程序惩治拒执犯罪。

昨天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公诉与自诉并行,严惩拒执犯罪”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的审判工作情况。

今年1月至9月,全省法院新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501件583人,其中自诉案件98件,占比19.6%;审结418件435人,当庭宣判308件;尚有133件215人(其中自诉52件)正在审理当中。收案数较去年同期上升62.1%,结案数上升55.4%,其中自诉案件收案数大幅增加,是去年同期的两倍多。

简单来说,拒执罪自诉就是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直接受理、审判的诉讼活动。申请执行人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两个条件即可,一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浙江高院副院长陈志君告诉记者,全省法院坚持依法严惩,对于情节严重的拒执及关联犯罪行为,拒不履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特定给付义务的判决、裁定,或者虽能在判决前履行生效裁判或相关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但性质恶劣的,均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从严掌握缓刑适用。

除此以外,浙江高院目前正在调研落实律师调查令制度情况。在执行以及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诉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也可以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依法自行取证。持有调查令的律师在人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可以调查收集有关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财产状况、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的其他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通讯员 高媛萱 记者 骆静怡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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