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父母: 聚会中未饮酒的朋友也有责任 小周父母上诉称,一审认为在聚会中没有饮酒所以不用承担责任的朋友李某,其实是本次聚会的组织者,其通过微信约小周喝酒,并驾驶车辆载其他几位朋友先抵达KTV包厢。虽然当晚的消费由小周支付,但本次聚会的组织者应认定为李某。 李某与另一位在聚会中未饮酒的叶某,虽然自己没有饮酒,但都明知小周已经饮酒,且存在酒后驾驶的行为却没有制止,同样是存在过错的,尤其是叶某还驾车跟随小周车辆之后,有纵容行为,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陪酒的小王: 被带离KTV时已严重醉酒 陪酒的小王上诉称,自己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并没有强制劝酒、灌酒的行为,各方均系自愿饮酒,且饮酒行为并非是自己主动发起,自己并无过错。 她还说,自己在离开包厢时,已经处于严重醉酒状态,无法自行行走,意识不清,系小周主动将自己抱上车,并非自己主动上车。且自己与小周是第一次见面,对小周并不熟悉,无法通知其家人或朋友来照顾。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 另外,她认为KTV也有过错,KTV作为提供服务的主体,自己的陪酒行为仅是职务行为。 小周等人饮酒到凌晨3点多,KTV已经属于超时提供服务,应当尽到提醒义务,并且劝诫小周等人停止饮酒,尽可能终止服务。 在明知小周饮酒后,KTV应劝阻其酒后驾车,在明知或者应知作为员工的自己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的情况下被小周抱上车,也应予以制止。 对此,小周的父母答辩说,从小王在交警部门所做的笔录来看,其离开包厢时并未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能比较清晰听到别人的对话,所以其陈述下楼时已经达到严重醉酒状态、意识不清,不能成立。 二审判决: KTV和未饮酒的也应承担责任 最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KTV和未饮酒的两个聚会人员亦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其应尽义务,而有未饮酒并非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的必要条件,且作为朋友聚会中的未饮酒者更应照顾饮酒较多者以确保安全。 关于KTV与小王的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作为KTV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提供消费或服务时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等合同附随义务。KTV一方对小周酒后在其营业场所门口驾车的行为未采取任何劝阻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小王作为陪酒人员任由小周带离服务场所,其明知小周醉酒非但不加以劝阻还搭乘小周驾驶的车辆,其应对超过陪酒服务范围的行为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至于小王提出其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坐上小周驾驶的车,与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中的陈述不一致,法院不予采信。 故法院二审判定KTV对小周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5.4万余元;李某、叶某作为朋友聚会中的未饮酒者,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比例,分别赔偿1.6万余元。 此外,丽水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定小王的赔偿责任比例为3.5%,并无不妥。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各被告共赔偿原告损失19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