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 案例: “七天无理由退货”这项政策,对于经常网购的消费者来说并不陌生,张女士却遭遇了烦心事。 原来,她在某服装网店相中了一款衣服,收货后试穿觉得S码小了些,便向商家提出更换M码,但该款式的M码没货了,店家又推荐了另一款有M码存货的衣服,张女士答应了,并将之前的衣服寄回。 几天后,新衣服寄到了,张女士试穿后发现这款衣服有些显大,于是再次提出“七天无理由退货”,遭到对方拒绝。商家认为,张女士换货后又再次要求退货,已经不能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了。 那么,换货之后能否再提出无理由退货?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孙建萍律师进行了解析。 律师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 “七天无理由退货”只适用于网店、电视购物等具有“非现场”特征的销售模式中,这是因为在此类购物渠道中,消费者无法接触到商品的实物,容易出现到手商品与描述不符的情况,立法的目的便是为了弥补这种缺陷。 而无论是直接选购的商品还是退换而来的商品,都只有在收到后才能对实物进行试用、检验,对于消费者来说,存在着同样的风险。因此,消费者对于退换而来的商品也可以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那么,换货之后提出“七天无理由退货”该如何计算时间? 具体的计算方式,也有法可依——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时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本案中,自签收次日起的七日内,张女士都可以向商家提出无理由退货。商家以距离第一次签收已超七天为由拒绝张女士的请求,是没有道理的。 律师提醒: 需要注意的是,“七日无理由退货”也有不适用的情形,比如消费者定制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另外,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保持完好的状态,否则商家有权拒绝买家的退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