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9月1日起,经省外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到浙江发布的,广告主不再需要事前向我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这是新《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赋予广大省内外广告经营主体的又一便民红利,也是浙江深化“放管服”改革法治保障的又一制度设置。 据了解,2008年实施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设置了如户外广告核准登记、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他人发布网络广告经营登记、省外审查批准广告到本省发布前备案、新闻媒体广告收费标准备案、户(室)内电子显示装置发布广告备案等多项广告登记或备案事项。“这些事项已与上位法规定、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符,部分准入门槛设置也影响到了省域间广告市场的不平整性。”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条例》审慎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合理界定规制范围和尺度,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特殊类型广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应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外,不再保留其他行政许可或备案事项。 新《条例》还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采取宽严相济的管理办法。一方面,相关企业取得省外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广告主可直接凭合法有效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到我省符合规定的媒介上发布。另一方面,从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出发,秉持“从严”要求,明确“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发布广告时“应当明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对审查通过的广告,“应当及时公开审查结果及广告样稿”,方便社会公众监督。 据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宽严并济的制度设置在从严审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特殊类型广告内容,从宽简化优化审查流程,服务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正常商业营销活动,压实广告经营主体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测与监管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生命健康安全的关切,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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