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团体旅游时受伤
案情简介:
2014年,张某报名旅游公司组织的寻宝、骑行等旅游活动,由该旅游公司组织到自行车公园内骑行自行车。在骑行过程中,张某不慎摔倒受伤,经过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由于该旅游公司前期已经为张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以张某也获得了9万元的保险理赔款。
2016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衣物损失等共计40余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依法确定张某损失共计38万余元,由张某承担80%的责任,由旅游公司承担20%的责任。因张某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超过了旅游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款,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对责任比例的判决。但由于张某已获取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款不能代替旅游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改判旅游公司赔偿张某7万余元。
法官说法
1、过错程度怎么确定?
旅游公司的过错:自行车公园在入口处等地,已经明确提醒年满55周岁的老人不得骑行,但旅游公司没有告知年近70周岁的张某不得骑行。
张某的过错: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骑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应有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张某受伤是由于自身处理不当导致的。
相比之下,张某自身过错大于旅游公司的过错。
2、旅游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是旅游者个人,保险对象是人的身体或生命,以保险合同约定为赔偿依据,保险赔偿后旅游者仍可依法向旅行社要求赔偿。
而旅行社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旅行社,保险对象是旅行社依法应对旅游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法律规定为赔偿依据,保险赔偿的后果是代替旅行社履行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责任。
二者的被保险人、保险对象、赔偿依据和法律后果均不同。张某虽然已经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但不能替代旅游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旅游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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