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首席记者 周颖 通讯员 萧法) 生活中大多数人需要租房子时会去找中介机构,如果中介促成房屋租赁,租户和房东都需付给中介机构一定的中介费。那么如果中介促成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中介机构还能收取中介费吗?近日,萧山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因中介费引发的纠纷。 经中介达成的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 委托人拒付中介费 2016年10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一份,约定B公司委托A公司出租其一处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的厂房;协议中有关租赁的达成,以租赁双方和居间方签订的三方合同为准,未签订租赁合同即入驻的以实际入驻为准;B公司如与A公司提供的客户达成租赁的,B公司应在成交之日起15日内将成交金额中的第一个月租金作为信息费支付给A公司。 2016年11月29日,B公司与冯某通过A公司介绍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向冯某出租厂房,第一年租金192万元。合同另外还约定,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冯某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B公司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时,合同生效。合同签订后,B公司仅向A公司支付居间报酬9万元。故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信息费7万元。 而被告B公司辩称,首先,A公司介绍的客户未支付履约保证金,未实际承租厂房,合同目的没有实现,A公司未完成其委托任务,无权主张信息服务费;其次,A公司、B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明确了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是案外人即A公司介绍的承租人依约缴纳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也可以理解为是B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的付款条件,才符合签订合同时的初衷及行业惯例。 经审理,法院认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A公司已促成出租人及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已完成居间义务,B公司应当依约支付居间报酬。故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剩余居间报酬7万元。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即完成居间义务 委托人应按约支付报酬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诚信义务。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阻碍委托人缔约,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保密义务。当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号告知相对人时,居间人负有不告知的义务。3.尽力义务。居间人接受委托后,应从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出发,尽力提供有关成交机会和商业信息,促使合同订立,而不得随意地消极对待其接受的居间事务。 本案中,依据双方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居间报酬的支付条件为B公司与A公司为其提供的客户达成租赁关系。而有关租赁的达成,以租赁双方和居间方签订的三方合同为准。B公司抗辩冯某未支付履约保证金,厂房租赁合同未生效,但合同生效与否不能作为拒付居间费用的合法抗辩。B公司与冯某是否履行租赁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范畴,与A公司的居间义务并无直接关联。居间人A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已促成B公司与冯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故B公司应依照约定支付剩余居间报酬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