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儿子21岁,还在读大学,这次他自作主张去报了英语培训,费用是35000元,他没那么多钱,所以就借了培训机构的贷款。我觉得这太不合理了,他只是个学生,没有经济来源的,培训机构怎么可以给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学生办贷款呢,我联系了培训机构,他们说可以退,但走流程要30个工作日,言下之意是现在不能停止消费贷款,这30个工作日所产生利息全由客户来承担,这是欺诈吗?该如何维权?
律师:杨甜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答: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儿子是办理了培训贷。培训贷一般是指学员与教育机构签订培训协议,由于学员没有一次性支付培训费的能力,就由学员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协议,之后,金融机构直接将贷款全部发放给教育机构作为学费,而学员则分期在贷款平台偿还贷款。
正常情况下,由于你儿子已经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己的判断力,需要为自己做出的行为负责,因此,一般来讲他与培训机构和贷款机构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对无消费能力和经济来源的孩子,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办理贷款作为培训费的做法确实不妥。现实中也有很多培训贷,是以诈骗钱财为目的,本身就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如果可以证明培训机构在里面有欺诈的行为,该培训服务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鉴于你的情况,在举证层面有所困难,而且对方也答应退款,建议和对方协商解决,要求对方协助退费和尽快结束贷款等事宜。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局投诉。
公司这样做 身为股民的我有权索赔吗?
问:我是××通讯公司A股股票的股民,××通讯公司因违反美国有关法规被美国商务部制裁,因此造成××通讯公司股票连续大跌,我损失惨重,请问我是否有权向××通讯公司索赔?
律师:许其海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
答:你好,根据《证券法》等规定,当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原因导致股民受损,则违规的上市公司应予赔偿;但从您的描述来看,如××通讯公司在明知其行为已然违反美国有关法规的情况下继续违法行为,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但是股民往往难以举证公司的过错行为。
租给我的店铺
在签合同前偷偷卖掉了
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
问:我租了四间店铺打算开火锅店,签订合同前,我明确问过招商部经理关于这几间店铺的所有权信息。销售部经理明确告诉我店铺全部是公司里的房子,没有对外出售,我有与他对话录音证据。直到我后面办理有关证件,他们公司给我出示了一本出售合同,显示其中有两间是在我们之间签合同前就已经出售了。当时我就觉得被欺骗了,一直交涉不好。不知道该怎么办?
律师:韩松 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
答: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如果你是租赁店铺,在不影响租赁权的情况下,你没有实际损失。
认购的股份被公司要求退股
我想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问:我于1993年调入浙江××公司,1999年公司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实行员工持股,普通员工10万股、骨干员工15万股等方案。但在具体实施中我被安排于3月缴纳相关费用,认购了浙江××公司5万股员工股,(同时另外安排认购了控股子公司的股份5万股,后又被要求退股)。公司如此做法,我认为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请问律师我该从何入手,做哪些事,才能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沈希竹 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
答:你好,股权的认购与转让,主要依据的是公司与你个人签订的与股权相关的各类协议,以及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等。单从你的描述无法判断公司的做法是否有问题,建议提供相关材料与律师面谈。
婆婆还在世
小姑子说给20万就放弃继承权
问:我们现在住的房子,房产证名字是婆婆的,现在我老公的妹妹问我们要20万,然后说放弃这套房子的继承权,但现在婆婆还在世,我们可以去做这样的公证吗?或者能不能签个协议?以后婆婆百年了,老公的妹妹要是反悔,这份协议具有法律效益吗?
律师:程雯雯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答: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应当在开始继承后(死亡后)作出,所以现在放弃房屋,继承开始后反悔的,现在签署的协议也很有可能是无效的。建议让你婆婆去公证处做个遗嘱公证,房屋只留给你们。但就算是做了公证遗嘱,日后你婆婆如果改变主意了,也可以再重新去做一份公证遗嘱撤销前份就可以。
未过户的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买卖双方究竟是谁违约?
问:吴某先向谢某购买房产,但未过户,一年后,吴某将此房产加价出售给第三人楼某。签约时,吴某联合中介,谎称吴是谢的亲戚,代谢某签订合同。后来买方楼某了解真情后,提出异议,卖方吴某就补办了委托书。在办理房产过户时,买方楼某发现:一,由中介操作的网签合同上的金额与之前合同的金额不一致,也即是阴阳合同(为了避税);二,卖方要求将房款付给代理人吴某,出现卖房人与收款人不符。买方楼某就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于是,中介与吴某就认定买方楼某违约,没收买方定金,并将房子另卖他人。请问:出现上述情况买方拒绝履行合同是否属于违约?中介和吴某的做法是否合法?买方楼某可以主张什么?
律师:程雯雯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答:你好,基于你所提供的信息:
1.从房屋的登记状态上来看,谢某是房屋所有权人,常理款项应该支付给谢某。买方是否构成违约还要看,购买合同是否约定了付款账号及委托书内容是否包含了谢某委托吴某收款。如果购房合同上直接约定了吴某的账号为收款账号或者委托书上谢某委托吴某作为收款人,则你拒付款项给吴某也会构成违约。否则,则不一定违约;
2.只要吴某是真实获得了谢某的授权处理房屋出售事宜,吴某和中介的做法当然不违法;
3.如买方不存在违约,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卖家是否违约,再主张退回定金和违约责任。
只签了购房意向合同
开发商却迟迟不开盘……
问:我在2017年2月份在某楼盘定了一套房子,合同写的是购房意向,写定了价格和违约责任,当时口头上说8月份就会开盘,合同上没有约定开盘时间,交了20%的房款。由于开发商的缘故,施工进度一直较慢,到现在一直没有开盘,现在又出现房子摇号的政策,如果开发商继续迟迟开不了盘或者这样有可能我买不到之前选的房,开发商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我应该到哪个部门反映情况维护我的权益?这样的情况有没有2年的法律诉讼时效之说?
律师:金志杰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答:你好,根据你的描述:
1.通常情况下,购房意向书的性质为预约合同,法律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并不适用于预约合同,即使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不影响预约合同的效力。预约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因一方当事人原因未能订立本约的,该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已收受定金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未能订立本约的,双方当事人均不构成违约。出卖人已收受定金的,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2.一般来讲,类似这种情况很可能构成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情形下合同无法履行一般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
3.建议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4.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司机一脚刹车
老人左手粉碎性骨折!
问:我母亲快七十岁了,前阵子她乘公交车出门,车上没有空位,她就拉着扶手站在司机后面的座位旁边,途中司机一个急刹车,我母亲跌倒了,导致左手粉碎性骨折,应该怎么维权?
律师:吴婷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
答: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本案中,如果是由于三者车过错导致的公交车急刹车,那么伤者既可以基于侵权法向三者车一方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基于合同法向公交车一方主张合同违约责任。二者产生竞合时,当事人可以二选一,提起赔偿或违约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