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人聚餐,连喝了三场,结果其中一人在骑车回家途中不幸落水溺亡。于是,死者家属将同桌饮酒的7个人全部告上了法庭。近日,西湖法院的这场诉讼颇具看点。
溺亡事件发生在去年2月底。当天,余某和金某共同发起聚餐,邀请了刘某、何某、江某、王某、钱某一起喝酒。席间,刘某的朋友吴某打来电话,刘某得知吴某还没吃晚饭,便请他一起来吃。
饭局上,吴某喝了500毫升黄酒。饭后,一群人又去了KTV,吴某又喝了些啤酒。唱完歌,王某和钱某先行回家,剩下6人又一起吃了夜宵,吴某又喝了一瓶劲酒。
夜宵吃完,吴某和刘某、金某一起打车回到之前吃饭的地方。吴某当时表示,他的电动车是借来的,要骑回去还给人家。刘某和金某劝说了几句,可看到吴某较为坚持,且他醉得并不厉害,便各自回家了。
几天后,刘某等人才得知,吴某当晚并没有回家,而是在路边一水塘内溺亡了。为此,吴某家人将刘某等7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143万余元。
庭审中,各被告都觉委屈。除刘某外,其余被告此前根本不认识吴某,共同饮酒时也没有劝酒、拼酒。同时,刘某和金某提出,他们已经劝吴某不要骑车回家,是吴某自己坚持为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在吴某血液中检出的酒精含量,可以推定吴某在过量饮酒状态下控制及自我保护能力降低,加上他对于周边环境缺乏了解,最终导致溺亡。
既然吴某溺亡与饮酒有关,那么7名被告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对此,法院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解释。
首先,余某和金某是聚餐的组织者,二人对吴某的提醒、劝诫等注意义务应略高于其他人;
其次,金某和刘某是最后与吴某分开的,二人未能对吴某酒后骑电动车的想法和行为进行有效制止,放任吴某独自离开,未尽到对饮酒者照顾、看护、帮助的注意义务;
再者,刘某是7名被告中唯一认识吴某的人,也是他邀请吴某吃饭,但他未注意到吴某在分开后未及时回家,也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与吴某本人及家人取得联系;
另外,连喝三场,何某、江某全程参与,同样负有基于共同饮酒所建立起的信赖关系而引发的注意义务;
至于王某和钱某,二人既不认识吴某,且在唱歌结束后先行离开,亦无证据显示二人有劝酒等行为,故不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
最后,吴某作为成年人,应预见饮酒过多的风险,但他与刘某等人连续饮酒,未能严格控制饮酒量,且酒后欲骑行电动车回住处,不注意安全,这些是他溺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吴某对造成自已死亡的事实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各被告的赔偿责任如下:余某承担3%,金某承担5%,刘某承担8%,何某、江某各承担2%。法院判决上述5名被告共同赔偿吴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0余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