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9点半,上城法院十号法庭,一余姓男子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出庭受审。
余1972年生,安徽池州人。2009年、2011年,他曾两次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
据公诉人指控,去年5月29日晚上10点半左右,余醉酒后持一把黑柄水果刀推门进入望江门一住户家中,后被屋主推出门外;之后,他又持刀闯入另一被害人刘某家中。
当晚12点左右,刘回到二楼房间时发现了余,便随手拿起一把刀防身,并下楼让侄子报警。当他再次返回楼上查看时,遭到余持刀上前对峙。刘试图打落余的刀具,未果,强行从余手中夺下刀具,并将其控制,直至民警赶到现场。
争夺过程中,余右腰背部被刘刺伤。
经鉴定,事发时余血液中酒精含量110mg/100ml,其携带的黑柄水果刀不属于管制刀具。案发后,刘出于人道主义,补偿余1000元。
公诉人说,余持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没拿刀,我那天就是酒喝多了。”余不认可起诉书内容,他说,事发当晚,他一个人在望江路上吃夜宵,喝了不少酒,之后便四处闲逛,到了案发地附近,“那时候我尿急,就想找个地方上厕所,他们门没关,我推了就进去了。”
法官问余,进去之后待了多长时间,又做了些什么?他沉默片刻,摇摇头:“酒劲上来人迷糊了,记不清了。”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以及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对余“未持刀”以及“上厕所”的说法提出质疑。
根据两个被害人报警时的说法,余闯入屋内时满身酒气,手中持有一把长约25厘米的黑柄白刃水果刀。“如果真的内急,为什么不就近解决,反而要经过如此复杂的路线进入房间?而且发现里面没有洗手间后,为什么不第一时间离开,还要持刀和被害人对峙?”公诉人抛出一连串问题。
余脸颊泛起一阵红,吞吞吐吐:“不知道,我都忘掉了。”
他顿了顿,接着为自己辩解:“我都受伤了,是他(刘)拿刀给我捅伤的,我光看病就花掉2万多元……”
对此,公诉人说,刘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余认罪态度较差,且有前科劣迹,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判决: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