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友问:我怀孕三个月了,还是一直在正常上班的,可是前几天单位人事调整,说经济效益不好,要辞退部分员工。领导已经找我谈过话了,说现在给我两个选择:要么把其他辞退同事的工作移交给我(也就是变相增加我的工作量,叫我加班),要么让我自己离职。
我们家条件不算太好,以后有了孩子开销更大,所以我很需要这份工作。可是我作为一个准妈妈,也不敢拿自己的身体健康冒险,天天叫我加班,我肯定是受不了的。
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如果我不主动提出离职,单位能强行辞退我吗?我可以拒绝加班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即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要顺延到哺乳期结束日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你们单位让你离职的做法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你当然可以拒绝。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在你怀孕时增加工作量,变相要你加班,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依据上述规定第6条内容,女职工在孕期内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工作中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产前检查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