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未成年人人工流产例数不多
但不少女孩对手术造成的身心伤害认识不足
家长们应加强对孩子的性教育让她们懂得保护自己
昨天早上,快报接到一个女士的来电,语气沉重。
“唉!我家有个亲戚的女儿,还在读初中,不满十四周岁,现在查出怀孕了!”
这位女士说,孩子生活在单亲家庭,性格有点叛逆,长得蛮漂亮,比较早熟,看上去已经是16岁的模样了。
我辗转联系上女孩的妈妈,她告诉我:怀孕是刚刚检测出来的,因为她5月份没来月经,一直想带她去医院,但女儿总是不肯,一直拖到上周才去。
“结果一出来当时我就蒙了。”她说,“我也想过这一点,但看到这结果还是觉得不可能……”
至于男方,这位妈妈说还没有查清楚是谁。“我也想维护小孩的名誉,但出了这样的事情,总要解决的,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这位妈妈很自责,她说自己离婚后一个人养孩子,前夫的抚养费一分钱也没有到位过。为了养孩子,她今年也换了工作,想多花一点时间照看女儿,“但是她到周末还要往外跑,偶尔晚上不回来……”
“我现在想找个律师,看看怎么在对孩子伤害最低的情况下维权。毕竟才上初中啊。”这位妈妈说,她打算先让女儿完成期末考试,然后再去医院……
对此,我们请了快报“律师来了”签约律师陈煌锦[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提供法律援助。
陈律师表示,在这起案例中,首先要明确的是男方是否已满14周岁及女方是否自愿。如果男方未满14周岁,不论女方是否自愿,则因为男方不符合《刑法》上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客观上对女方造成伤害,根据过错程度,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男方已满14周岁,且明知女方未满14周岁,无论女方是否自愿发生关系,均构成强奸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结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但同时,如果男方未满18周岁的,根据《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减轻,同时考虑双方的自愿情节,法院也会予以从轻处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因此,如果男方构成强奸罪,法院就双方年龄、社会危害性等情形,在上述区间内予以从轻从重处理。
陈律师建议,尽快报警,由警方查出男方信息,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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