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友问:我弟弟在工厂上班时受伤,左手大拇指粉碎性骨折,现在厂方不肯给他去做工伤鉴定,也不大愿意赔偿,还说是他自己疏忽大意造成的。请问我们该怎么办?这种情况算工伤吗?如果算,我们怎么去申请鉴定,如何索赔?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根据你的叙述,你弟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属于工伤。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经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劳动者即可根据伤残等级向当地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提起关于工伤待遇赔偿的劳动争议,根据伤残等级及相应赔偿标准依法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