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大病保险”章节
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新《办法》里专设“大病保险”章节,进一步完善全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为90元,其中个人缴纳36元,职工医保费中划转54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为6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政府每人每年补贴40元。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大病保险基金承担的比例为90%;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大病保险基金承担的比例为70%。
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政策,艾滋病患者、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纳入规定病种保障范围并定点医疗;高脂血症患者、骨质疏松症患者,纳入慢性病管理范畴,鼓励社区慢性病管理。
调整医疗救助标准
执证困难人员参保享受减免
新《办法》,对持证困难人员的对象范围和医疗救助标准进行了重新定义。
救助对象是指特困供养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
救助标准为: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全额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人员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0%。
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医保并持有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灵活就业人员,目前的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8.01元,相当于医保缴费享受5折优惠。这一暖心政策,为困难家庭减轻了缴费压力,体现了民生政策的人性化关怀。
社区签约首诊优惠更多
门诊起付标准减免300元 报销比例提高3%
签了全科医生,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3%;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或经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其他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门诊起付标准减免300元。
新的一年,少儿也是重点签约服务对象,签约参保少儿符合要求的同样减免300元起付标准,及增加3个百分点的报销比例。
慢性病患者出国带药量
从3个月提高至6个月
原《细则》规定,患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在出国(境)期间,需携带药品持续治疗的,经经办机构备案后,定点医疗机构可按其出国期限确定配药量,但最多不超过3个月。考虑到参保人员用药实际,修订后的《细则》将出国带药量提高到6个月。回国后,应尽快办理原备案信息。
如果在别的城市看病,除急诊外,参保人员离开长住地(含已办理登记长住外地)异地就医的,提高其个人负担比例,其中离开长住地不出省(直辖市)的,个人须先自理10%;出省(直辖市)的,个人须先自理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