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人社微信公众号 4月30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明确浙江省降低社会保险费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怎么降?杭州人社君带您了解下。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 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在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前提下,经省政府同意,对2019年部分企业实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政策。 适用范围:对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企业,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采取集中降费的方式,按照属地原则进行。 享受阶段性降费企业具体名单,在各地参保的,由当地人力社保、医保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研究提出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降费额度:具体额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各2个月的额度,全省统一对2019年5月份、6月份的费款(所属期)执行降费。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降,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集中降费待遇不受影响 集中降费月份,企业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省政府同意,浙江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所属期),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调整至16%。 PS: 杭州市目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低于国办发〔2019〕13号文件规定的缴费比例16%。 二、阶段性阶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 ★延长阶段性阶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2020年4月30日。 ★延长阶段性阶降低工伤费率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近几年 阶段性阶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已调整过几次: 失业保险: ★2017年4月1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47号)明确,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从1%降至0.5%,执行时间从2017年5月1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10月17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明确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执行时间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工伤保险: ★2018年12月10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印发《于关于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8〕268号,明确杭州市各行业(含一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下调50%,执行时间从2018年5月1日开始至2019年12月31日。 三、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浙江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PS:现行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缴费基数,是根据2006年8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要求,从2007年开始,杭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省平工资的8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