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商报 担保的方式多种多样,有不动产抵押、保证人担保、动产质押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会经常接触到。实践之中,还有一种更受债权人青睐的准担保方式,即债务加入。但多数人对于债务加入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熟悉,往往都是在事情发生后才叫苦不迭。
周某在市区经营一家娱乐场所,年初因资金紧张向当地的一家贷款公司借了50万元。后借款期限届至,周某未能筹到足够的款项,于是向贷款公司申请续期,但贷款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周某遂找到朋友蔡某、黄某,由二人向贷款公司出具一份声明,愿意为周某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贷款公司便为周某办理了续期手续,不过,续期期限到来之后,周某仍未能偿还所借款项。贷款公司在追讨无果后便将周某、蔡某和黄某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之中,蔡某和黄某均提出抗辩称,其出于对朋友的帮助才签下声明,但应该承担按份责任(即三者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借款)。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蔡某和黄某虽不是保证人的身份,但其自愿为周某的债务承担责任,属于债务加入。在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原债务人并未退出,如无特别约定,应当由各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不是按份承担。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债务加入的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已有相应案例。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中便对债务加入进行了定义:“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也就是说,债务加入的方式并不单一,债务加入人既可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加入(比如在债务人处签字或单独与债权人签订协议),也可以出具单方承诺的方式加入(比如书面声明)。 综上,债务加入不同于代为履行、债务转移,在债务加入中,债权人既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债务,也可以向债务加入人主张;而代为履行或债务转移则只能向一方进行主张。而且,债务加入也不同于连带保证,虽然两者产生的最终效果类似,但债务加入人却无法向连带保证人一样主张保证期间的抗辩。因此,对于债务加入人来讲,所负担的法律责任要重于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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