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的年终奖什么时候发放扣税少? 基于新个税法的施行,年终奖在2019年1月1日前或后发放,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实际拿到手的年终奖数额。 如前分析,2019年1月1日后,年终奖将计入2019年度个人综合所得实行年度征税,势必会占据2019年度的免征额度,可能因此导致适用税率提高。因此,如没有新的政策通知出台,原则上2018年度年终奖在12月31日前发放比2019年发放的税金更低,对个人更为有利,特别是对于工资、薪金水平较高且年终奖占工资、薪金比重较大的劳动者。 但需特别指出,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12个月分摊的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对每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若2018年度已发过全年一次性奖金(如2017年度奖金在2018年度发放)且已适用12个月分摊计税法的,则12月31日前发放2018年度年终奖将无法再次享受该计税政策,即需要与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逢新个税法过渡期新税率的减税红利,劳动者可根据自身薪资水平、一次性奖金发放情况按本文列明的计算方式核算税金后确定是否与单位协商在12月31日前发放年终奖,当然,这还有赖于公司整体制度规定。 知识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提前离职,还能向单位要求发放年终奖吗? 年终奖并非法定必须发放的工资构成项目,具体是否发放、如何发放由用人单位按需规划,一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员工在年终奖发放前提前离职的,还能否主张年终奖主要看跟单位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或者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有规定。 目前司法实践倾向认为,如劳动合同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在年终奖发放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予发放年终奖的,可按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执行,不再发放年终奖;如没有约定或规定的,员工又能证明确有年终奖规划的,可按照比例发放年终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