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发布 资料/市总工会 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法》即将施行,这会对年终奖产生什么影响?市总工会的签约律师来为大家解读! 新个税法实施后,年终奖应该如何计税? 今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个税法”)。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这段期间,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000元的起征标准及新的税率表。 年终奖作为工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遇上新个税法,怎么操作? 由于新个税法设置了一段过渡期间,因此年终奖的计税要确定两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即2018年10月1日、2019年1月1日。 举例了—— 假设小红年终奖为36000元,那么不同时间点发放的年终奖分别按照如下方式计税: 2018年10月1日前,小红的年终奖可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计税: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可分摊到12个月,按旧税率分别计税。换算成公式如下(假定年终奖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6000÷12=3000/月,适用10%税率,税额=36000*10%-105=3495元。 2018年10月1日(含本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小红年终奖仍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计税: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可分摊到12个月,但按新税率分别计税。换算成公式如下(假定年终奖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6000÷12=3000/月,适用3%税率,税额=36000*3%-0=1080元。 2019年1月1日(含本日)以后,适用新个税法,小红年终奖计入2019年个人综合所得,以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新旧税率对比表 知识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人人都能享受年终奖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相关规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年终奖并非法定必须发放的工资、薪金项目。 一次性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劳动者工作表现等自主设置的款项类目,具体是否发放、如何发放由用人单位按需规划,一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知识链接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2018年度的年终奖什么时候发放扣税少? 基于新个税法的施行,年终奖在2019年1月1日前或后发放,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实际拿到手的年终奖数额。 如前分析,2019年1月1日后,年终奖将计入2019年度个人综合所得实行年度征税,势必会占据2019年度的免征额度,可能因此导致适用税率提高。因此,如没有新的政策通知出台,原则上2018年度年终奖在12月31日前发放比2019年发放的税金更低,对个人更为有利,特别是对于工资、薪金水平较高且年终奖占工资、薪金比重较大的劳动者。 但需特别指出,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12个月分摊的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对每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若2018年度已发过全年一次性奖金(如2017年度奖金在2018年度发放)且已适用12个月分摊计税法的,则12月31日前发放2018年度年终奖将无法再次享受该计税政策,即需要与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逢新个税法过渡期新税率的减税红利,劳动者可根据自身薪资水平、一次性奖金发放情况按本文列明的计算方式核算税金后确定是否与单位协商在12月31日前发放年终奖,当然,这还有赖于公司整体制度规定。 知识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提前离职,还能向单位要求发放年终奖吗? 年终奖并非法定必须发放的工资构成项目,具体是否发放、如何发放由用人单位按需规划,一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员工在年终奖发放前提前离职的,还能否主张年终奖主要看跟单位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或者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有规定。 目前司法实践倾向认为,如劳动合同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在年终奖发放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予发放年终奖的,可按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执行,不再发放年终奖;如没有约定或规定的,员工又能证明确有年终奖规划的,可按照比例发放年终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