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天气越来越热,不少人开始关心自己的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昨天,省人力社保厅官网公布《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就适当提高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于2018年6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至省人力社保厅劳动关系处。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发放标准执行省人力社保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之规定。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而根据《意见稿》,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意见稿》表示,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