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支招:要求原房东赔偿房屋的差价损失 萧山日报讯 当初全款买了经济适用房,却心疼“手续费”一直没有过户。没想到,十多年后因原房东的债务纠纷,房子被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戚先生深感冤枉的同时后悔不迭。 2006年,来先生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两年后出售给了戚先生。戚先生是一次性支付全款,但按照规定,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因此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转让合同。当时,来先生向戚先生出具了一张收条,表明已收到该房屋的转让款。戚先生很快搬了进去,也一直未要求来先生配合办理过户登记,主要是不想缴纳土地出让金。 2018年,该房屋突然被法院查封,戚先生一头雾水,了解后才得知,原房主来先生欠下债务无法偿还,他的债权人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的财产。由于该房屋一直未过户,仍在来先生名下。这下戚先生不干了:“我全款买的房子,住10多年了,你们无权这么做!”为此,戚先生与来先生的债权人闹上了法庭。 案件经历了一审和二审,最终,法院判决戚先生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的朱锦波律师,为戚先生解答了疑惑—— 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房屋作为不动产,只有完成过户的流程,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在本案中,戚先生实际占有了房屋并且付清了转让款,但双方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这么多年也没有积极要求过户,对房屋没有过户的结果有明显的过错,所以法院判决戚先生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不过律师也指出,戚先生虽然输了官司,但不影响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效力,他可以要求原房主来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按照该房屋市场价200万元来估算,要求其赔偿房屋的差价损失。 朱锦波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像买卖房屋这种大宗交易,一定要及时过户方能落袋为安。在购房过程中,尤其是购买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虽然价格普遍比商品房要低,但是其往往需在满足特定的时间后才能办理过户登记。一旦发生意外状况,就有可能波及其名下的房屋,导致买家的权益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