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法院 2017年6月,刚刚毕业的杭州女孩婷婷花费一万多元购买了一只布偶猫,取名为“么么”。婷婷对自己的爱宠,不仅生怕磕了碰了,还加入了许多宠物交流群学习养猫的知识。 到了猫咪一岁多的时候,婷婷想着该给它配种了,2018年9月6日,婷婷将猫托运至在宠物交流群里认识的小张处,委托其为“么么”配种。 2018年10月6日,小张突然告诉婷婷,猫咪生病送急诊了,很快就抢救无效死亡了。但婷婷领取宠物医院的入院小结时发现,入院小结上载明“么么”的入院时间是2018年10月4日至10月5日,死亡时间是2018年10月5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而且小结上载明医院要求按照猫瘟治疗,建议猫咪作进一步检查,但未被接受。 婷婷找到小张猫舍,结果又发现小张的猫舍开在居民住宅内,而且没有相关经营资质。此后一年多时间,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婷婷便到余杭法院起诉小张。 在审理过程中,小张主张猫咪的猫瘟疫苗注射不齐全,而且案涉猫咪的应激反应较大,而婷婷主张猫的疫苗是齐全的,但是相关记录自己丢失了,同时也承认自己的猫咪存在应激反应,比较害怕陌生环境。据查证,应激反应较大的猫注射猫瘟疫苗可能会失效。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对猫咪尸体进行死因鉴定,法院综合双方过错比例,酌情判决小张赔偿婷婷损失5000元。 法官寄语: 本案中,宠物猫在何时何处感染猫瘟不明,猫死亡原因也不明确,但可以确定的是,双方对结果的发生都是存在过错的。婷婷未了解清楚小张所开猫舍的资质情况,便轻易将猫托运给他人进行配种,且未保留猫的疫苗注射记录;小张未及时将猫的病情告知主人,还隐瞒猫的真实死亡时间,综合考虑,本院酌情小张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我们建议大家为自己的宠物配种时,尽量委托手续齐全的机构,疫苗注射记录也要保存好,以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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