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 雷先生是滨江某小区的业主,由于平时全家都在金华永康做生意,滨江的房子便一直空置着。去年年初,雷先生打算装修入住这套新房,发现应该属于自己的两个车位上停着别人的车。于是,雷先生找到对方,对方竟称两个车位是他花钱买下的,并且已经用了一年有余。这下,雷先生懊恼了。 2013年,雷先生花了1200万元买下了滨江这套270平方米的房子,当时,开发商承诺送他两个车位,并在《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可令雷先生没想到的是,占着车位的业主也拿出了一份合同,那份合同是2018年底签订的,上面写明开发商以52万元的价格,将两个车位出售给该业主。 使用权被转让的车位能够二次售卖吗?雷先生找到了小区物业。物业查询后确认,原本开发商赠送给他那两个车位的使用权已于2018年12月29日转让他人,原因是雷先生5年未缴纳车位使用费,开发商按照规定收回车位并转卖他人。 没缴纳车位使用费,开发商就有权收回车位?雷先生说,此前,他的确因为房屋结构和质量问题和开发商有过纠纷,并因此没有及时缴费,但他并不认可对方据此收回车位的行为。“车位使用费我可以随时补缴,但两个车位价值几十万元,这个损失怎么算?”雷先生问。 雷先生曾与买下车位的业主协商,询问对方能不能换两个车位,对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开发商也曾提出补偿两个车位给雷先生,但雷先生认为,被转卖的两个车位正对自己房子地下唯一的出入口,对方停着车阻碍了自己的进出,连装修运送材料都很麻烦,因此未同意开发商的提议。多次协商无果,雷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法院。 滨江法院审理后认为,雷先生是依生效合同取得对讼争车位的占有,有合法的占有权源。虽然合同约定车位使用人拖欠车位管理服务费或其他有关费用超过6个月的,开发商有权终止协议,无条件收回车位,但雷先生取得车位的占有、使用权利,实质是通过购房款的形式支付车位对价420000元,车位表面是“赠送”,实则有价,而雷先生纵然无正当理由拖欠两个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每年费用总计仅需支付1200元,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显然并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排除了原告雷先生占有、使用车位的主要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综上所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予采信开发商的抗辩意见,确认原告雷先生有权占有、使用案涉两车位。 目前,开发商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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